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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卫生局与杜**卫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卫生局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卫生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卫生局于2015年1月30日以杜**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济历城卫医罚(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杜**处以罚款20000元。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兆林、韩*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卫生局经过立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后,作出济历城卫医罚(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杜**。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义务,为此,申请人济南**卫生局于2015年6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历城区卫医催告(2015)第006号催告书。2015年7月28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局作出的济历城卫医罚(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局作出的济历城卫医罚(2014)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执行人杜**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费200元,由被告执行人杜**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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