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聚**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济南聚**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与被告协调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聚**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马**与济南**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卫生局与杜**卫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侯**房产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怀向东房产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历**育委员会与朱**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历**育委员会与王*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宋**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