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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聚**限公司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聚**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济南聚**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与被告协调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聚**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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