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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怀向东房产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7月28日向我院申请房产行政撤销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及收回廉租住房的决定》,取消了被执行人怀**及其家庭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并自接到本通知后2个月内交回已配租的天桥区廉租住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怀向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及收回廉租住房的决定》,已于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怀向东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及收回廉租住房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侯**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怀向东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济南市房屋腾退归还申请人。

三、被执行人怀**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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