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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柿子园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柿**委会未经批准,于2014年7月1日与陈**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将位于该村村南的集体土地58.98亩租赁给陈**用于非农业建设,柿**委会收取陈**6年的土地租赁费44549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责令济**委员会15日内改正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2、没收济**委员会非法所得127571元,对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25514元。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到会,被执行人柿子园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柿子园村委会。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32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2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没收被执行人的非法所得127571元及缴纳罚款25514元,两项共计1530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中,即“没收济**委员会非法所得127571元,对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25514元”。

二、被执**民委员会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非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53085元。

三、如被执**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申请费2196元,由被执**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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