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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9日以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给李**建设水厂,并收取3726元的承包费,李**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车间、二层办公室及宿舍并硬化地面,不符合历城**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4)第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责令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十五日内改正在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2、没收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3276元,对其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655元。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会,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此,申请**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25号催告书。2015年3月31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第2项,即“没收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3276元,对其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65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96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没收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3276元,对其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655元。

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必

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如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东村民委员到期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济**东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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