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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1日以济**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2年4月擅自占用该村内的集体土地建设公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4)第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内容是:1、限期济**委员会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济南市152.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的新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济**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2373.7平方米耕地和392.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的新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济**委员会占用2373.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2元,处以罚款52221元;对其非法占用392.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7070元;对其他非法占用152.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3044元。以上三项共计罚款62335元。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被执**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7月3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118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在济南市非法占用的152.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期济**委员会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济南市152.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的新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民委员会必

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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