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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9日以李**未经批准,于2013年3月擅自占用济南市历**家村集体土地建设仓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内容是:1、限李**15日内拆除在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大李家村非法占用的1072.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该宗土地退还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大李家村民委员会;2、对李**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1072.3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21446元。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1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128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李**在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大李家村非法占用的1072.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李*15日内拆除在济南市历城区遥墙街道大李家村非法占用的1072.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李**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

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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