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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1日以陈**未经批准,于2013年5月,擅自占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西杨家村集体土地建设四合院式的办公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4)第5024号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没收陈**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西杨家村非法占用的91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陈**非法占用耕地919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2元,处以罚款20218元。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被执行人陈**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4月1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陈**。申请人于2014年8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90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没收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西杨家村91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没收陈**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西杨家村91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被执行人陈**必须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第一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三、如被执行人陈**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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