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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济南市**城分局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因要求被告济南市**城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崔**,被告济南市**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原告诉称

原告侯*英诉称,原告父亲在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侯家村南八街路北有老宅一处,1951年取得房屋土地房产所有权。原告因诉讼需要,多次与被告交涉,请求调取该宅院的登记信息,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开侯家村南街路北的登记信息。但被告均不予理睬,没有尽到法定职责。因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书1份;2、山东省邮**济南市分公司出具的特快专递邮件回单及原告侯**邮寄的回执单各1份;3、济南**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侯**系侯**的女儿,在侯**去世后,有权查询涉案房屋的档案材料。上述证据拟证明2014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

被告辩称

被告济**历城分局辩称,被告未收到原告所诉申请,且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可能在被告处。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且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证据3,济南**产管理局无权出具户籍信息的证明,对此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内容为:“申请人侯**。请求事项:请求济南市**城分局公开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侯家村南八街路北的宅基地登记材料一宗。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父亲侯**取得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侯家村南八街路北的房产一处,并于1951年2月办理房屋土地房产所有证。后来申请人的堂兄侯宗辽借住房屋,抢占房屋不还,申请人的家人多次要求归还都不腾房。无奈之下,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人只能向贵处提出申请,请求公开房产的权属信息及全部档案。”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事项为公开1951年的土地房产信息档案,因被告处没有上述档案,因此无法公开,并以口头形式告知了原告。庭审中,原告仍无法确定其需公开的土地房产的具体座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应明确公开什么信息,但至庭审结束,原告仍不能明确其需公开的土地房产的具体座落,且从原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来看,原告在请求事项中载明“请求济南市**城分局公开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侯家村南八街路北的宅基地登记材料一宗”,而在事实及理由中又载明“请求公开房产的权属信息及全部档案”,因原告的申请事项不明确,导致被告无法确定需公开何种信息。原告可在明确信息公开的事项后,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公开事项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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