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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6日以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安置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3)第5160号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没收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8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限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03平方米耕地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713.2平方米耕地行为,按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17830元;对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2489.8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49796元;对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83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245元;113860元,以上共计罚款68871元。

经本院合法传唤,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6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1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4年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16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1、2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1、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8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3203平方米耕地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6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6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即“1、没收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83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限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03平方米耕地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将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交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拆除处罚决定第2项中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如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交出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本案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济**子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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