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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高有卫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3日以被执行人高**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济南市**大辛庄集体土地建设砖混五层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3)第5177号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限高**15日内拆除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大辛庄村非法占用的569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该宗土地退还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2、没收高**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大辛庄村非法占用的2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高**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29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522元;对其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5693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113860元,累计罚款共计114382元。

2014年6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其对处罚决定无异议,称所建建筑物现对外出租,并表示不需要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2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4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29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1、2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1、拆除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大辛庄村非法占用的569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该宗土地退还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2、没收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大辛庄村非法占用的2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该宗土地退还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因该村委会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本院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7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即“1、限高**15日内拆除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大辛庄村非法占用的569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高**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大辛庄村非法占用的29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被执行人高**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拆除处罚决定第1项中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如被执行人高有卫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交出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本案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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