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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田**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3日以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济南市**马家村集体土地建设砖混平房和仓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3)第5173号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没收田**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马家村251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田**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512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37680元。

2014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田**进行了调查询问,其表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不要求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7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2月1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田明琴。申请人于2014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49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1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没收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马家村251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7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7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没收田**在济南市历城区临港街道马家村251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被执行人田**必须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第一项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三、如被执行人田**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田**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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