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济南**民政局颁发的鲁济历城民字第200363号结婚证,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庄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田**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高有卫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隋立新与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隋立新与山东省**管理局等安监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卫生局等卫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与济南市**城分局土地行政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