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隋立新与山东省**管理局等安监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隋**不服被告山**督管理局为第三人山东天**限公司颁发的(鲁)WH安**(2010)14012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山**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吴**、刘**,第三人临邑天安**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山东天**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鲍金桥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于2010年11月25日为第三人山东天**限公司颁发了(鲁)WH安**(2010)14012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证载明:单位名称山东天**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冯**,单位地址山东省临邑县,经济**限公司,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有效期2010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4日。

原告诉称

原告隋立新诉称,原告系临邑**限公司的股东兼监事,被告在临邑**限公司至今存在的情况下,违法为山东天**限公司办理了(鲁)WH安**(2010)14012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为山东天**限公司颁发的(鲁)WH安**(2010)14012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临邑天安**公司清算组述称,原告的临邑天安**公司股东资格已被解除,且原告不是山东天**限公司的股东,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三人山东天**限公司述称,且原告不是山东天**限公司的股东,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系由第三人山东天**限公司的(鲁)WH安**(2007)140125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而来,且原告不是第三人山东天**限公司股东,因此,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隋立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