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因要求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及行政赔偿,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以起诉状中所列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政府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