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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路在田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t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路在田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9日以被执行人路在田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历城区荷**民委员会2346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房屋和厂房、仓库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3)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责令路在田将非法占用的2346平方米基本农田及时退还给荷花路**民委员会;2、限路在田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王家闸村民委员会2346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路在田非法占用2346平方米基本农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70380元。

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蔡**、康**,被执行人路在田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1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001号催告书。2014年5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中第2、3项,即拆除路在田非法占用的王家闸村民委员会2346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路在田非法占用2346平方米基本农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70380元。2014年6月30日,被执行人路在田将70380元罚款缴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6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3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6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即拆除路在田非法占用的2346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路在田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55元,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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