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不服被告济南**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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