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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城**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11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将本村集体土地租赁给赵**,收取租赁费72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4)第5020号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济南市历城**村民委员会15日内改正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2、没收济南市历城**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7200元;对其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按非法所得20%处以1440元罚款。

2014年10月9日,本院组织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到会,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8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依法没收被执行人非法所得72002元,缴纳罚款144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没收济南市历城**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7200元;对其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按非法所得20%处以1440元罚款”。

二、限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非法所得7200元及罚款1440元。

三、如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村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一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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