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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康**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康**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以济南康**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原历城区华山镇王家闸村(现历城区荷花路街道王家闸村)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生物制药厂一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3)第5038号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责令济南康**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585.5平方米集体土地及时退还给历城区荷**民委员会;2、限济南康**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荷**民委员会3585.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济南康**限公司非法占用历城区荷**民委员会3585.5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71710元。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蔡**、康**,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申请人缴纳罚款71710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23号催告书。2014年5月8日,申请**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中第1、2项,即1、责令济南康**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585.5平方米集体土地及时退还给历城区荷**民委员会;2、拆除济南康**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历城区荷**民委员会3585.5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该宗土地退还济南市历**闸村民委员会”,因该村委会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本院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

字(2013)第503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限济南康**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历城区荷**民委员会3585.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二、被执行人济南康**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拆除部分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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