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济南市**城分局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因要求被告济南市**城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9月3日、9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济南市**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告邮寄“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11)1407号文件的报审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否认收到过该申请。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以邮寄快递的方式向被告申请了内容为“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11)1407号文件的报审资料”的信息公开,被告至今未回复,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予回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回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原告公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并按申请进行书面回复。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份;2、EMS邮寄单(单号1063734136107)及查询单各一份;3、063734136107邮单网络截图一份;4、光盘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济**历城分局辩称,被告未收到原告所诉申请。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向被告邮寄过文件资料,但无法确定文件资料的具体内容,因此不能有效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11)1407号文件的报审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两份特快专递,单号分别为1063734136107、1063734137507,内件品名均为文件资料。被告认可收到原告要求公开“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11)1407号文件审批项目的勘测定界图”的申请,并已向原告公开,但否认收到“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11)1407号文件的报审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本院协调,2014年9月10日,被告依据原告庭审中出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鲁**(2011)14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卷宗原件两册及历城区张马屯村125592平方米国有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卷宗原件一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19日在本院查阅了上述全部卷宗。原告以卷宗材料中没有土地勘测调查清单为由,认为被告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并坚持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土地勘测调查清单是由当地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制作,其不保存该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虽不能有效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11)1407号文件的报审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告在庭审后主动将上述政府信息通过本院向原告公开了其保存的全部档案材料,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2011)1407号文件的报审资料”政府信息公开违法及要求被告履行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