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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市泉**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泉**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1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在承包的历城区遥墙街道南河套村集体土地内建设大雁养殖管理房及硬化桥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3)第5168号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限济南市泉**有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遥墙街道南河套村民委员会2844.7(基本农田11.7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2833平方米)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2985.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遥墙街道南河套村民委员会。2、对济南市泉**有限公司非法占用2833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除以罚款,计56660元;对济南市泉**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1.7平方米基本农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351元;对济南市泉**有限公司非法占用140.9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2113元。以上共计罚款59144元。

2014年6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路传山进行了调查询问,其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6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4年2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18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遥墙街道南河套村民委员会2844.7(基本农田11.7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2833平方米)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2985.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遥墙街道南河套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6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遥墙街道南河套村民委员会2844.7(基本农田11.7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2833平方米)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2985.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遥墙街道南河套村民委员会”,因遥墙街道南河套村民委员会不是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本院无法执行。对需退还的土地,申请人可在地上物拆除后自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6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中“限济南市泉**有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遥墙街道南河套村民委员会2844.7(基本农田11.7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2833平方米)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济南市泉**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济**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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