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因要求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高尔办事处、济南市历**事处城建委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及行政赔偿,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