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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韩加强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加强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7月11日以被执行人韩加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之规定,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5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如下:对韩加强处以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限被处罚人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济南市历城区内代收罚款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举行了执行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被执行人韩加强到庭,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3年7月11日,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建设快餐板房及砖混平房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之规定,申请人对其作出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5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送达被执行人。2013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8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未提出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17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3)第5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韩加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8000元。

三、如被执行人韩加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执行费50元,由韩加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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