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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卫生局等卫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卫生局于2014年4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卫生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济南**卫生局于2013年11月29日以被执行人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济历城卫医罚字(201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赵*罚款20000元。

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人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济南市历城区农干院路中段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经调查,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同年11月29日,申请人作出济历城卫医罚字(201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未提出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3月4日,申请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2014年4月30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程序,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卫生局作出济历城卫医罚字(201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赵*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20000元。

三、如被执行人赵*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赵*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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