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不服济南**民政局颁发给其与习**的结婚证,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张*与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济南**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庄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源局与田**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高有卫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济南**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济南**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隋立新与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隋立新与山东省**管理局等安监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