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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济南**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颁发给原告与王*的结婚证,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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