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臧**不服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济城执历城限拆字(2014)第51011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臧*英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