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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5日以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将本村集体土地划给村民段**、吕**用于建设住宅,并收取宅基地费84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4)第510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责令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15日内改正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2、没收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8400元,并对其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1680元。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被执行人济**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委托代理人段**到会,各自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133号催告书。2015年2月25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第2项,即“没收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8400元,并对其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16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没收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非法所得8400元,并对其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1680元。

二、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山头村民委员会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执行人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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