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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商广新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广新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8日以商广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历城区仲宫镇仲宫南村村西集体土地建设两栋二层住宅及院落并圈建院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6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商广新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仲宫南村非法占用的14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1978.2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历城区**民委员会;2、对商广新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1493.4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29868元;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484.8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7272元;两项罚款共计37140元。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被执行人商广新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商广新。申请人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139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在历城区仲宫镇仲宫南村非法占用的14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1978.2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历城区**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6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该宗土地退还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因该村委会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本院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06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商广新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仲宫南村非法占用的14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商广新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商广新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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