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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高吉顺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吉顺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4日以被执行人擅自占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门牙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及院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4)第5075号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限高**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62.5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将非法占用的262.5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历城**牙村委会。2、对高**罚款5250元。

2015年1月22日,本院组织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马**,被执行人高**到会,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113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1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拆除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门牙村非法占用的262.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中“限高吉顺15日内自行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62.5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门牙村非法占用的262.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7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中“限高吉顺15日内自行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62.5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被执行人高**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高吉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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