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胶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案件描述

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胶计九**社费**(2015)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胶计九**社费**(2015)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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