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本院做出审查裁定之前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胶环罚字(2014)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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