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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17日以青岛**限公司未为职工冯**缴纳2002年10月至2005年9月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行人5日内为职工冯**缴纳2002年10月至2005年9月社会保险费12196.92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4年9月17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胶人社催字(2014)033号催告书,被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胶人社监理字(2014)第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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