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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护局与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胶环罚字(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对本案进行听证,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称,对处罚依据无异议,只是现在厂里经营困难没有钱交纳,同时被申请人认为罚款数额过高,请求减少罚款数额。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胶州**护局作出的胶环罚字(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6月25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胶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9月1日胶州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胶州**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胶环罚字(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胶环罚字(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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