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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利局与青岛**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胶**利局申请执行胶水保责字(2014)第002号《责令补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对本案进行听证,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称,对处罚依据无异议,材料上的签字是郭**本人签署,因现在是临时困难没有钱交纳罚款。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胶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胶水保责字(2014)第002号《责令补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决定书》已于2014年5月19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胶州市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胶水保催字(2014)第001号催告书,被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申请人胶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胶水保责字(2014)第002号《责令补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胶州市水利局作出的胶水保责字(2014)第002号《责令补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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