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沂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组织证据交换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齐全,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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