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博费征字(2013)3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博费征字(2013)3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