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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李**不服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3月14日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向淄博**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名义所作出的其土地开发项目未毁、未压、未占其父亲、伯父坟墓的认定违法并予以撤销。淄博**民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年3月14日,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李**作出淄国土资访复字(2014)第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认定“淄博市临淄区黎金山土地开发项目”所建田间道路在修建全过程中未压占原告亲属的老坟地,该项目所建田间道路修建范围内不存在压占原告亲属老坟地问题,维持了淄博市**淄分局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2014)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项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的请求涉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的(2014)淄国土资访复字(2014)第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原告不服《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中的认定,亦即不服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故原告之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李**、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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