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起诉人黄**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黄**诉称,其应按离休规定办理u0026ldquo;离职休养u0026rdquo;手续,中共中**齐鲁石化分公司齐*(1987)5号任免通知批准其退休的决定是错误的,侵害了其老革命干部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批准其退休的错误决定,并判令中共中**齐鲁石化分公司党委组织部及其负责人于爱华**给齐鲁**党委改正组织部造假历史对其报复陷害等问题,落实政策办理u0026ldquo;离职休养u0026rdquo;等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所称的于**及其中共中国**分公司委员会组织部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诉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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