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营**办公室与东营市**责任公司行政征收纠纷执行案

案件描述

申请人申请人东营**办公室于200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2005年4月21日,申请人**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东营市建设工程人防费缴纳合同书(编号:2005第25号),该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于2005年6月21日前向申请人缴纳人防费73562.5元。该合同签订后,被执行人已自动缴纳人防费2万元,剩余款项53562.5元,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因此,申请人**空办公室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对本案进行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东营市**责任公司同意自动履行,并于2005年10月24日缴纳了人防费53562。5元。为此,申请人**空办公室于2005年10月2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东营**办公室撤回其于200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的东人防申字[2005]第1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

案件执行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申请人**空办公室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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