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营**办公室与山东创**有限公司防费行政征收纠纷执行案

案件描述

申请人**空办公室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创**有限公司人防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空办公室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第3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该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国家**委员会、**政部、国家**委员会、**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文《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鲁价费*(2001)181号文《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通知》第一条、《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建设的实验楼工程,总建筑面积1572.77平方米,应按每平方米25元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计39319.25元。该决定书于200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

本院查明

本院对本案进行审查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07]第3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2007]第3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的内容,故本案已无须强制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执行费4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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