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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香诉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行政裁决纠纷案(指定管辖)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东*改投资[2008]2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08年9月3日向东营**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营**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以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利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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