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不服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东*改投资[2008]2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08年9月3日向东营**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营**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以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利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