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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山东省**委员会撤销劳动教养决定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山东省**委员会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本院已于2008年2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规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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