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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袁某某与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落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某、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两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某、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原告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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