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市芝罘豪佳香牛排馆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山东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审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张**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栖霞**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初**申请赔偿决定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王**等与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莱州荣**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蓬莱**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