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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升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烟芝政补(2013)第296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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