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升诉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烟芝政补(2013)第296号《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徐*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初**申请赔偿决定书
王**与烟台**住房和建设局行政登记再审行政判决书
刘**、张**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蓬莱**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烟台**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郭**与烟台**服务中心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莱阳**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