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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郭**与烟台**服务中心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曹****险服务中心及第三人烟台**有限公司行政核定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莱山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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