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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烟莱政公答(2014)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判决其依法重新履责。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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