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烟莱政公答(2014)2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判决其依法重新履责。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李*、张*飞行政不作为管辖裁定书
烟台**香牛排馆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栖霞**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廖**、王**等与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系原蓬莱登**计部业主与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邢**与龙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莱州市**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1)
莱州市**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