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涵诉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烟台**香牛排馆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王**等与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莱州荣**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蓬莱**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系原蓬莱登**计部业主与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栖霞市官道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莱州市**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1)
莱州市**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