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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龙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涵诉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山东**民法院审理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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