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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飞行政不作为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张**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行受初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针对蓬莱市计生局、烟台市计生局两个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对信访答复意见、复核意见、不再受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不受理本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没有依法与上诉人进行沟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蓬莱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蓬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烟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属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住所地分别在蓬莱市、烟台市芝罘区。两上诉人以该两行政机关各自未履行其相应的法定职责为由将其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裁判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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